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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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行政院公告第029卷第185期教育部公告[臺教學(四)字第1122804755A號],公告事項第四條:「(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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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對照〈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頁7之修正條文:「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師等,依學生或幼兒需求組成並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專業服務。專業團隊人員資格,依各該專業人員法規規定取得專業證照者,或依本法第十七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頁8之說明:「增列第二項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本辦法所定專業團隊人員,包括教師、輔導教師、學校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相關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等,均已有各該專業人員之法規,爰均逕採認各該專業證照。」修正條文似是遺漏「相關醫事人員」一詞,導致諸醫事人員學會、公會之間互相詢問是否不再需要將來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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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避免社會大眾解讀時產生歧意,本學會建議頁7之修正條文不應刪去原有文字:「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指…(略) …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略)等專業人員。」以上建議,敬請卓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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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然如頁7第四條修正條文原意確為刪除特殊教育相關人員中的人員說明,本學會懇請貴部召開說明會議,並邀集相關之學、公會代表說明刪除之原因,以平眾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