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辦理。
二、申請對象:
(一)教學醫院。
(二)大學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
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
構。
(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
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三、補助範圍依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第5條之規
定,116年補助重點如下:
(一)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
之必要專業人力

(二)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建訂線人為對象之臨床研究、診斷、疾病防治(含倫理議題)與
身心靈關懷服務為主,且能夠直接提供政策參採之研究
議題;排除動物及細胞試驗之基礎研究。
(三)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
之專用設備。
(四)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建議強化民
眾之罕見疾病防治/篩檢/檢測相關衛教宣導。
(五)上述所提計畫研究之疾病應以罕見疾病為主要範圍,如
有收案,收案對象以罕見疾病個案為主;若研究之疾病
為潛在罕見疾病(及病人),須敘明與罕見疾病防治的關
聯性與重要性;與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不相關者,不予補
助。
四、機構、法人或團體,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各計畫視需
要,應配合於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報告成果。
(一)跨機構整合型計畫:以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
究及臨床研究為限。全國多家機構參與合作執行(共同申
請),需涵蓋全國北中南醫院且至少涵蓋該申請罕見疾病
全國70%以上個案,每個機構每年最高上限300萬,若有5
家機構參與,該計畫每年最高上限1,500萬;多年期計畫
以4年為限。
(二)單一機構計畫: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年每申請
單位補助金額以100萬元為上限;多年期計畫以3年為
限。
五、請意者於115年10月30日(五)(含)前,依所附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