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依據 貴署112年9月11日社家障字第1120761486號函「丁類輔具評估人員執行溝通輔具評估會議議程」(附件1)。 |
|
二、 |
「語言治療師法」 |
|
|
(一)第12條第1項第4款「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 (略)……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
|
|
(二)第31條第3款「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略)…… 三、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為例外。 |
|
|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由語言治療師執行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違反「語言治療師法」第12條。(附件2)。 |
|
三、 |
專業知識教育 |
|
|
(一)目前,臺灣8個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暨碩士班均開設必修2學分課程「輔助溝通系統」或「溝通輔具原理及應用」,並開設超過10學分–後天意外和疾病(如:漸凍人)造成的溝通障礙課程(如:基礎神經解剖學、聽語神經解剖學、成人神經語言障礙學、成人失語症、運動言語障礙學)並完成整學年語言治療實習。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修習超過10學分–後天意外和疾病(如:漸凍人)造成的溝通障礙課程,但特殊教育系、所、學位學程畢業的丁類輔具評估人員並未修習這些超過12學分課程。 |
|
|
(二)此外,美國聽語學會和專家學者的研究一致指出: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的語言治療師在整體AAC服務(含溝通輔具)中扮演主導角色(如,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 [ASHA], 2016; Balandin & Iacono, 1998a; Balandin & Iacono, 1998b; Beukelman & Mirenda, 2013; Russell & McAllister, 1995)。 |
|
四、 |
綜上,本學會建議:為避免丁類輔具評估人員執行溝通輔具評估與訓練違反「語言治療師法」第12條,且未具超過12學分的溝通障礙課程知識,無再另訂過渡條款之必要,惠請貴署查照。 |